各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环境保护局:
为减轻焦化企业负担,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,现就我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列入省政府晋政办发[2009]92号通知享受减免政策名单的省重点焦化企业,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晋政办函[2011]54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二、未列入省政府晋政办发[2009]92号通知享受减免政策名单的其他焦化企业,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环保厅晋价行字[2007]129号、晋价行字[2008]12号文件执行。
三、本通知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。